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罗某某
钱开根(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原告罗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钱开根,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加荣

书记员:郑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