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
钱开根(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原告罗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钱开根,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加荣
书记员: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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