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时新
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宜都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郑海林
原告罗时新。
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宜都市松木坪镇茶园寺村6组。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时新诉被告宜都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郑海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时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罗时新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时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罗时新自愿承担。
审判长:周芳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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