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方方
许晓迪(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童某
童某某
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方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晓迪(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童某哥哥。
委托代理人:王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方方与上诉人童某、童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鑫、李超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罗方方的委托代理人许晓迪,上诉人童某及童某、童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方方及上诉人童某、童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方方,上诉人童某、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方方、上诉人童某、童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50元,由上诉人罗方方负担1150元;由上诉人童某、童某某负担29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方方,上诉人童某、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方方、上诉人童某、童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郭建强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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