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白浒镇村移民新村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2××75)。原告罗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东侧五里墩改造楼北栋中单元201号(北户)(产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白浒镇村移民新村(产权证号:32××75)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原告罗某某所有的位于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东侧五里墩改造楼北栋中单元201号(北户)(产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能飞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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