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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霞、胡某某等与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监利县。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监利县。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卜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成,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霞、胡某某诉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罗某霞、胡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霞、胡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霞、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谈敏

书记员: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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