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监利县。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监利县。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卜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成,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霞、胡某某诉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罗某霞、胡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霞、胡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霞、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谈敏
书记员: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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