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军。
被告: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申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陆家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海军、被告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申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4年2月24日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赵 焱
书记员:肖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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