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李向葵。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涂晓军、匡婷,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赵某、李向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389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劲松
书记员:金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