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
孙某某
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健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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