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
原告:黎某保。系原告罗某某之妻。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劲松,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明,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罗某某、黎某保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罗某某、黎某保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黎某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黎某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罗某某、黎某保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程杨仲 审 判 员 李海明 人民陪审员 卢晗华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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