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阳,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某于2018年4月8日以与陈某某之母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为4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陶华兰
书记员: 周宇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