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浩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上海骋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谈洪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谈浩淼、上海骋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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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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