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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李俚波、宜昌诗安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涛、胡宏炜,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俚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宜昌诗安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二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712807M。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俚波、宜昌诗安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64.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青山

书记员:马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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