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某与宜昌市西陵区瑞博英语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段炳荣,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瑞博英语学校,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许鹏,宜昌市西陵区瑞博英语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熊希,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瑞博英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某以该争议在另一案件处理为由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在(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1959号案件处理。

审判员 左树青

书记员: 赵楠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