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
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刘金廷
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金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金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刘金廷在石首市绣林街道太平坊村民委员会的补偿款7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五百零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刘金廷在石首市绣林街道太平坊村民委员会的补偿款74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罗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原告罗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五百零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刘金廷在石首市绣林街道太平坊村民委员会的补偿款74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罗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原告罗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
审判长:骆启新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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