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德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松滋市人,住址:,职业:司机。委托代理人:段永播、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荆州神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池云。地址:松滋市。委托代理人:丁在元、陈实,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罗德某诉被告荆州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罗德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德某负担。
审判长 张青青
审判员 熊家芳
书记员:杨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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