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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彬与刘某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被告:刘某某(系刘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罗彬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返还原告1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13时10分许,安陆市巡店镇计生办门前路段,徐书武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原告系鄂A×××××车主,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纳事故押金10000元,2017年6月13日被告刘某某领取了该10000元。后该案经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案,被告刘某某在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该返还给原告,但被告没有返还,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日13时10分,徐书武借用原告罗彬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在安陆市巡店镇计生办门前公路路段与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安陆市交警大队认定徐书武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鄂A×××××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及商业险500000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罗彬于2017年6月1日向安陆市交警大队预交押金10000元,2017年6月13日被告刘某某以医疗费的名义将其领取。刘某某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鄂098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141143.46元。后原告罗彬向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要求返还10000元未果后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罗彬所有的车辆在他人驾驶时与被告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现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刘某某应将领取的原告预交10000元医疗费予以返还。被告刘某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原告罗彬预交的押金,给原告罗彬造成损失,被告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罗彬有权请求被告刘某某返还不当利益,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虽系被告刘某某之子,但刘某某领取10000元医疗费的行为未得到刘某某的授权,事后也未得到刘某某的追认,而且刘某某在本院对其调查时表示对此也不知情,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罗彬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罗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沈华雄

书记员: 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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