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新
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王娟娟
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罗建新,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某某。
被告王娟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银杏沱村。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新与被告韩某某、王娟娟、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16500元),由原告罗建新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新与被告韩某某、王娟娟、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16500元),由原告罗建新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审判员:易礼平
审判员:徐振安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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