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宋某
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司利国
审判员:朴金利
审判员:盖世杰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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