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汉族,鄂州市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姜嘉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建华,男,汉族,鄂州市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鄂州市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吴建华、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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