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孙家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某诉被告贾某、孙家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小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小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白 璐
书记员:杨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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