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神电汽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汪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湖北神电汽车电机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神电汽车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罗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冀松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刘国平
书记员: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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