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孝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登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国富
书记员: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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