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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