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学成,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街办六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2699970P。法定代表人:兰佑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兰新生,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湖北省竹溪县。系十堰市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罗学成与被告十堰市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兰新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罗学成于2018年4月9日以其尚有关键证据未能调取、待获取证据后再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学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学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458.00元,减半收取计2729.00元,由罗学成负担。
审判员 周明智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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