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124号。
公司负责人:郭万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显坤,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大成,务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务工。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永雄,沙洋县拾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退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肖芄 审 判 员 李伟 代理审判员 李瑞
书记员:周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