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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成、李某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124号。
公司负责人:郭万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显坤,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大成,务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务工。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永雄,沙洋县拾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退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肖芄 审 判 员  李伟 代理审判员  李瑞

书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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