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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张忠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松滋市。委托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忠诚,男,汉族,住枝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迎宾大道西段。负责人李进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忠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公安机关拟追究被告张忠诚的刑事责任,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  刘新建
审判员  曹自豪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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