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可,男,生于1935年6月21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薛某某(曾用名薛世凤),女,生于1940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黎孔淑,女,生于1964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罗黎明(曾用名罗黎民),女,生于1987年9月23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罗晓明(曾用名罗小民),女,生于1994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男,生于1985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60686905F。
负责人:李进山,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罗某可、薛某某、黎孔淑、罗黎明、罗晓明与被告黄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鄂0581民初15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决定本案中止诉讼。黎孔淑已于2017年11月22日对黄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分公司提起诉讼并被本院受理,本案中止诉讼的情形已经消除,故本案应当恢复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 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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