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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何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国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何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国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何国安偿付原告罗某某欠款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何国安在原告处购买大米。2016年2月5日,双方结算,被告何国安向原告罗某某出具一张17000元的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
被告何国安未作答辩。
对原告罗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国安曾在原告罗某某处购买大米。2016年2月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何国安下欠原告罗某某170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该欠条载明:“欠大米款壹万柒千元整。(¥17000.00)何国安。2016.2月5。”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何国安购买原告罗某某货物,并出具欠条佐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何国安理应承担给付原告罗某某下欠货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国安给付原告罗某某欠款1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被告何国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大能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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