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威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李录真,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刘玮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国发、张某、刘玮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才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某名下(位于x大街东侧的三间三层门面楼)所有土地、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240万元,原告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威县门面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威国用(x)字第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威县门面楼的房产【房产证号:威房权证x字第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佳麟
书记员: 王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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