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权,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东风汽车公司乘用车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城,该公司员工。
原告罗后军与被告肖某某、被告东风汽车公司乘用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赵焱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卢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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