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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邢台市银河资源开发中心、邢台天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军,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银河资源开发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白岸乡清泉村北049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易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天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白岸乡清泉村。
法定代表人:杜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易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129号。
负责人:张贵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芳,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沙,该公司员工。

罗某某与邢台市银河资源开发中心、邢台天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峰

书记员: 段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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