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际雷,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卿,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每时每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慎言。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上海每时每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撤诉。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黄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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