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曾用名罗华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桃市,现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利云,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秦某个体诊所。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大洪小区22号。
经营者:秦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2年3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溥,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颜 鹏 审判员 赵湘湘
书记员: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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