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
叶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万某某
段炳荣(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叶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段炳荣,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万某某所有的鄂QAR999号大切诺基牌1C汽车和鄂Q7D955号江铃牌JX64汽车予以查封,原告罗某某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猇亭字第0204772号)房屋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万某某所有的鄂QAR999号大切诺基牌1C汽车和鄂Q7D955号江铃牌JX64汽车。
查封原告罗某某所有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猇亭字第0204772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万某某所有的鄂QAR999号大切诺基牌1C汽车和鄂Q7D955号江铃牌JX64汽车。
查封原告罗某某所有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猇亭字第0204772号)房屋。
审判长:蒋新
审判员:孙健
审判员:杜昕
书记员:王琼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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