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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袁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报案,控告被告袁某涉嫌诈骗案,屈家岭分局已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现尚未审结。因本案的事实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毛晓玲
书记员: 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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