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涂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俊,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南昌佳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政府大楼*楼***室。法定代表人:万常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武宁县凯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鲁溪镇集镇。法定代表人:夏敬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号万豪城*#楼**层*****************************号。负责人:王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座写字楼*****层。负责人:杨晓迪,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罗某、罗某、涂春花、刘某某、罗某诉被告周某某、南昌佳达实业有限公司、武宁县凯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7月31日5时18分,被告周某某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肇事车辆赣AJX**/赣GX**号重型半挂车停在英雄大桥由南往北方向凤凰洲上桥段时,恰遇死者罗书生驾驶南昌AXXXA电动车在桥上由南往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罗书生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认定:原、半挂分别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经查肇事车辆赣AJX**重型牵引车登记在被告南昌佳达实业有限公司,后挂赣GX**号登记在被告武宁县凯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因原、被告就本次事故无法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某某户口已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迁出,且经查其经常居住地也不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本案其他被告也不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本案事故发生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贵院有该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文宏祝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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