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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赵晓军,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4号。
负责人夏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赖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 判 长  金学锋 审 判 员  陈绪同 人民陪审员  李学芳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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