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计70.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胡 丹
书记员:金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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