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艳,湖北惠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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