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光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
申请人罗光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以被申请人杨某某未履行2014年6月3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中的协议条款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在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41%的股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光泽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笫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在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持有41%的股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昌林
书记员: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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