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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田某某与田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某某
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师光辉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

原告罗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田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师光辉,竹山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盘龙上河城。
代表人周海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田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已承担赔付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请求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的起诉,不影响本案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请求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的起诉,不影响本案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张白泉

书记员:全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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