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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麻城市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白果镇姜铺村杨家垸5号,现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90570664C。
住所地:湖北省麻城经济开发区黄金桥村十组(闽达香榭花都10幢11层)。
法定代表人:陈人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阳,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麻城市香榭花都8幢2单元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项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麻城市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并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朱超升

书记员: 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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