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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瑶瑶,女,1980年12月29日盛,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金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牛瑶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胡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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