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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黄士对、周水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梅,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士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水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士对、周水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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