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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董新会、董某某、董某、董某新(曾某某董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某某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董新会
董某某
董某
董某新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男,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新会,女,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
被告董某,男,汉族。
被告董某新(曾某某董某凤),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董新会、董某某、董某、董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华

书记员:宋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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