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年xx年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某某,男,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被告赵某某的父亲),住同被告赵某某。
被告:杜某某,男,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恋华
书记员:李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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