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
吴天华(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四川龙蟒福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罗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天华,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蟒福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邵家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四川龙蟒福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龙蟒福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龙蟒福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龙蟒福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华翔
审判员:刘祥凤
审判员:关俊
书记员: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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