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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某某
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

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882768512D,住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21号。
主要负责人王志波,该公司理解。
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敦平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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