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
童庆龄(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天门市联发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刘雄波
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庆龄,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天门市。
被告:天门市联发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门市南洋大道华侨城A区28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78号。
代表人:董尚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天门市联发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长:朱旭峰
书记员: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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