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东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军,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昌,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东华、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7)黑8104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罗东华、李某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七日内,未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东华、李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疆鹰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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